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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买断工龄、减员改革”的背后

[日期:2007-10-14] 来源:  作者: 收藏本页
核心提示:那些被中国工商银行误导、蒙蔽、欺骗等手段剥夺工作权利,赶出工商银行,流落社会低层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他们过着怎样艰难的生活呢?他们有着多少对工商银行的不满、愤怒甚至仇恨呢?这场改革的背后又是什么?
论坛灌水:是出于公义的愤怒,还是特殊利益被剥夺的不服?

从“买断工龄”职工的艰难生存现状,看工商银行无人性、无道德、无社会责任感的“改革”和藐视法律的猖狂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从2002年开始,正式大规模的进行了一系列的“裁减人员”运动,从无休止的动员大会,到满天乱飞的谣言,从出台实质性的“淘汰”指标到考核、考试,全部采取了威逼、利诱、恐吓、欺诈等等卑劣的手段,从精神上折磨职工、形式上折腾职工,使很多年龄偏大的老职工从焦虑、担忧到最后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而各行中层以上的干部们,却幸灾乐祸、高枕无忧的欣赏着这场由高层制造的混乱,并竭力尽忠的帮助高层推波助澜,想方设法“赶走”为工商银行奉献了十多、二十年青春的大批老职工们。截止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10多万职工成了这次减员增效“改革政策”的牺牲品。
  
而现在,那些被中国工商银行误导、蒙蔽、欺骗等手段剥夺工作权利,赶出工商银行,流落社会低层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他们过着怎样艰难的生活呢?他们有着多少对工商银行的不满、愤怒甚至仇恨呢?他们为什么要数次忍饥挨饿、冒严寒酷暑、冒无数风险到北京上访呢?
    
一、所谓“自谋职业”
  
中国工商银行的高层“精英”们一直处心积虑,寻找和思忖着工商银行的“改革之路”,在这次有预谋的“裁减人员”行动中,还为这些被赶出去的失业员工们想到了一个非常“美妙的身份”词语,那就是所谓的“自谋职业职工”。
  
但是,查阅政府有关改革的所有政策、法律、法规,对“自谋职业”的限定都是很严格,最早的“自谋职业者”是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的“下岗职工”,他们在置换身份后,即以“买断工龄”的方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成为自己想办法就业的人员,而后来,在军队安置复员退伍士兵时借用了“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但是,军人有民政部门专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费,并出台了一系列帮助军人自谋到生存职业的办法,来妥善安置好他们的再就业问题 。再后来,国家对“自谋职业”的规定为优化资本结构的城市,在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重新就业。同时强调,实行这项政策时,应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甚至,提到在职工递交自谋职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等。
  
而中国工商银行既不是军队,又不是破产企业,他们是怎样以搞运动的方式大肆动员职工“自谋职业”的呢?
  
首先,让职工们思想上转弯,为此,他们请来专家、学者上课分析、预测金融改革形势,主要宣讲西方国家的企业是怎样裁减员工的,让职工充分认识当前的紧迫形势,“裁减人员”是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是银行扭亏增效的需要,并放言说:以后工商银行还将加大精简力度,逐年淘汰人员,以后的减员政策就是机制性的裁减人员了,考试、考核排在末位的,一分钱不给你,照样让你离开工行等等,误导、恐吓住了很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老职工。
  
然后,又出台一系列损害职工根本利益的文件,鼓励各省分行裁减人员,并给各行下达了指令性的“裁员指标”,如:
  
甘肃省分行的工银甘发[2003]203号文第4、5页明确规定:对裁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减员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与各行班子成员的收入挂钩,多减员一名,给予5万元的奖励,未完成的,扣减5万元的费用。
  
四川省乐山市的工银乐办发[2003]70号文件规定:裁员计划是一项指令性指标,必须全面完成。对超额完成减员计划的行,将按人均人力费用的3—5倍给予奖励。
  
湖南省湘潭市的工银潭发[2003]46号文件中提到“今年省分行下达给我行减员计划(其中正式员工71人,柜员合同工10人)属指令性计划,省分行要求我行必须按期保量完成,并制定了相关的奖罚措施,我行必须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来努力完成。……”并规定:“市分行将根据省分行的有关奖罚措施实行奖罚制度,多减员一名,给予6万元的费用奖励,未完成的扣减6万元费用。”
  
再看看各地工商银行在此次“裁员”运动中的精彩表演:如四川省乐山市分行,毫无人性的将黄建梅、王世君两名正在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四川省成都市工行的女职工岳敏、四川省江油市工行的女职工陈昕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告知没有岗位,必须“自谋职业”;江苏省怀安市工行的领导更为荒唐,职工不愿意“自谋职业”就以抓阉的方式来逼迫职工走人;等等,各地都有其“独特、精彩”的卑劣手段。
  
其实,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在实行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就极大的欺骗了所有职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工商银行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银发[1998]76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除部分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人员外,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这条规定,致使工商银行一大批老职工,他们年龄40岁左右,工龄接近20年,80年代初参加工作,进入银行时,是作为国家人事局正式招收的干部编制身份,现在,他们却因为工商银行的转制而成了“合同制”的职工身份,除已是中层以上干部外,他们都只与工商银行签订成3——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此,他们的命运就被工商银行控制和主宰了,从此,他们下岗、流落社会底层,无依无靠的噩运就开始了。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每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盈利企业,经济实力强大,效益可观,在并不存在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原因的情况之下,这样大规模的裁减正式员工的做法,既没有通过本系统职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也没有取得当地职工工会组织的认可,又不依据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有效的操作,工会和职代会组织在工商银行一直都是存在的,至今我们的手中还保留有《工会会员证》等依据。近年来的“裁员运动”,严重损害了被裁减出来的10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严重降低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企业名誉和信誉,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安定,给失业员工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危害。
  
试问:中国工商银行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中,为什么可以这样不考虑整个社会对失业的承受能力,不“以人为本”的进行有效益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呢?难道只有以大肆“裁减员工”的手段,逃脱责任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吗?
  
在西方发达的国家,养老机制和社会福利机制都比我们国家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的企业在裁减员工时,也不能这样不管不顾整个社会对失业人员的承载能力,他们也要考虑“裁减员工”在社会上的生存保障能力。
  
中国工商银行没有一点社会公德心,缺失社会责任感,还公然漠视国家法律,大肆举起“裁刀”把那些在金融战线上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至今都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员工,赶出了他们赖以维持全家生计和自己生存的工作单位,用少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买断了他们的合法身份,把他们变成失业人员;同时,也剥夺了他们工作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工商银行把自己对职工的责任和义务推卸得一干二净,把沉重的失业、就业(4050就业困难人员)压力和包袱全部推给了国家和社会,由此,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花一点小钱,打发一个庞大的阶级,夺得一笔巨额的资产,世上再没有比这更好的买卖了”,工商银行这样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为什么能在中国生存、发展呢?凭什么在大量“裁减员工”之后,工商银行的行长们可以拿着十万、几十万、上百万的年薪,工商银行的现有职工又可以年年增加工资收入呢?所以,工商银行打着改革的幌子,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家政策,悍然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和谐。
    
二、微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2002]109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自谋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把许多正式职工的命运推向了灾难的深渊。
  
此文件的第四章第八条“员工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2500元补偿金;(二)一次性支付协议剩余期限基本生活费;(三)支付安置费1万元。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2500元+当地下岗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月标准)×2×协议剩余月份+10000元(安置费)
  
我们以一位1980年参加工作,2004年年满42岁的女职工为例来计算,按以上公式,她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75488元,加上10000元安置费,共计85488元。目前,她还需要缴纳社保、医保基金的年限为13年,直至她55岁退休后领取社保工资。以2004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社保基金为2318元/年、医保基金为989元/年,共计为3307元/年;2005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2813元/年、医保基金为1166元/年,共计为3979元/年,比上年增加672元;2006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166元/年,医保基金为1297元/年,共计为4463元/年,比上年增加484元;2007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570元/年,医保基金为1492元/年,共计为5062元/年,比上年增加599元。按照这样计算,她在余后的13年缴纳期限里,缴纳的金额应该是呈逐年上涨趋势,那么平均每年按缴纳5500元计算,13年时间她应该缴纳71500元,她领取的85488万元经济补偿金减去71500元,还余下13988元,这就是她余下13年时间里的生活费,平均到每月只有103元的生活费(男同志就更低了),2006年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为160元/月,2007年为175元/月,所以,请问:她目前的生活是不是难以为计,她的生存状况是不是连养活自己、养活孩子、孝顺父母的能力都没有了?更不用说再把每年物价上涨、自己生病、孩子读书、父母生病的诸多因素都考虑进去后,可见她的生活压力之大,生活质量之差。为什么工商银行可以把她的生活来源阻断?可以把她和她的家庭推向贫困的边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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